由于丙是恶意的,不构成“表见代理”,所以由此给甲造成损失的,应对甲承担责任,但同时乙为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此给甲造成损失的,也应对甲承担责任。
d选项说“只能由丙对甲承担责任”显然过于绝对,还可能有无权代理人乙。
法律依据如下: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这是商业秘密的范围,而且这个行业毕竟不属于规模行业吧,关于它的合同一般在网上很难找的,你可以让酒店先起草,然后你再看它们起草的,然后协商修改。它们酒店在你之前应该有过这样的业务吧,应该有经验的,不是说等碰上你才开始搞这个业务的吧。
现实问题
周某至某批发茶叶的公司,自称是某外贸公司的总经理,现需要上好的毛峰茶叶50斤,并以外贸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与该批发公司订立了合同。周某支付了20%货款的定金后即搬走了全部茶叶,并称三天后会将余款打入该批发公司的账户。但是一个星期后,批发公司还是未收到货款,于是找到了外贸公司,但被告知,该公司根本没有周某这个人,该公司也从未向批发公司购买过任何茶叶。批发公司称无论如何,相关合同是与该外贸公司签订的,所以外贸公司应当支付货款,但被外贸公司拒绝。那么,法律对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为无权代理。
周某并非外贸公司的员工,其以外贸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与批发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显然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如得不到外贸公司的追认,即不发生效力,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以该外贸公司无需支付茶叶货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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